前段时间,笔者前往多地多家医疗机构开展DRG/DIP付费交流;在一天一天的沟通交流和意见交换的过程中,笔者对于DRG/DIP付费的认知也在不断被刷新......
一、事先声明
熟悉笔者的专家同仁们可能都知道,即将“三十而立”的小郑老师是从骨科医生开始自己的医疗卫生事业,然后转岗从事医院的病案/DRG付费工作(注:小郑老师一定不是因为个人专业水平不被认可而转岗的噻!),随后又至医疗信息软件公司协助一些地方的医保部门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当然,提到这些内容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笔者的经历复杂性,而是想说的是笔者深知各个角色的痛点,也一定会从相对客观公正的“医保患”三方角度去评论,并不针对任何个人或组织。
二、医疗机构
在与多地的多家医疗机构的现场交流过程中,笔者也发现许多医疗机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行为,甚至是我认为一定不可能存在的行为。例如:收取电针费用的同时收取一次性针灸针费用;进行中频治疗让患者自费购买中频电极板;进行中药塌渍治疗单独开处方收取中药费用;颈椎病患者口服中药处方的同时开具三种补肝益肾、舒经活络的中成药;中医康复治疗患者无相应治疗单等等......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医疗活动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不了解政策而为之;一方面,则是刻意而为之。所以,我们希望通过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能促动医疗机构注质量安全,规范自身行为。
在DRG/DIP付费的过程中,医疗机构盲目逐利,已经发生大量的以DRG/DIP付费违规为特点的虚编高套、转嫁费用、分解住院、推诿患者等行为。例如:1、将血气分析未到呼吸衰竭的患者诊断为呼吸衰竭,并选择呼吸衰竭为主要诊断;2、将腔隙性脑梗死的患者诊断为大脑动脉的闭塞或狭窄引起的脑梗死,并作为主要诊断进行填报;3、将患者住院期间的自费患者,让家属前往门诊缴费......
三、医保部门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而言,一定不是为了单纯的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只是到了各地进行实操时,由于各地医保基金状况不易、医保部门自身能力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部分地方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产生偏差,让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DRG/DIP付费产生了巨大的抵触。主要集中表现为:1、部分地方医保部门DRG/DIP付费政策解读与相关培训不到位,导致医疗机构与义务人员并未充分认识到DRG/DIP付费在干什么?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做什么?2、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并未落实国家医保局在DRG/DIP付费经办规程中的协商谈判与争议处理机制,在进行DRG/DIP核心要素、付费政策制定、特殊问题处理、本地政策执行等工作上并未及时地与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3、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并未向医疗机构公布具体的付费规则数据,只是给予医疗机构一个简单的DRG/DIP付费结果;4、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对问题的分析与原因的查找上,并未从客观实际出发;5、部分地方医保部门专业能力有限或者并未主动学习DRG/DIP付费的相关知识,过于依赖第三方服务厂商;6、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存在大量拖欠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现象。如:本次前往的某二级医院已经近一年未收到医保基金拨付,累计拖欠医保基金金额近1亿人民币,医疗机构内部只能通过减少薪资发放的方式维持医院正常运转(注:部分医疗机构已出现医务人员流失的现象,不利于地方医疗正常发展与运行);7、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并未按照既定DRG/DIP付费政策执行;8、部分地方在DRG/DIP付费计算时出现基本的数学逻辑问题,但仍应用于本地DRG/DIP付费......
四、软件厂商
DRG/DIP付费的第三方软件厂商这一点,是对笔者既往认知的最大刷新。笔者并不反对医保部门的第三方软件厂商,向当地医疗机构销售医院端DRG/DIP付费管理系统;只要能帮助医疗机构解决客观实际问题、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规范医疗行为都行;但是要注意不能将医保部门的核心数据、不予医疗机构公开的数据向医疗机构进行展示即可。
笔者本次却看到了某软件公司在开展局端付费工作时,并不向医疗机构公布每一个病例的DRG/DIP付费数据,只公布DRG/DIP分组结果与月度DRG/DIP付费总金额。但是,如果你花钱购买了该软件公司授权给另外一家软件公司的医院端系统你就不一样了,你就能看到其他医疗机构看不到的每个病例的医保DRG/DIP付费明细信息......
注:笔者建议国家统一制定可公布的数据信息标准,并严禁任何组织与个人非法使用未公布数据/不可公布数据。
五、总结
从医疗机构而言,需要通过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诊疗能力、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能力获效益;从地方医保部门而言,需要落实国家各项工作要求、加强自身能力学习、充分倾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建议;从软件厂商而言,既要加强自己的服务能力,也要注重商业行为的合规性;从国家层面而言,既要有公开的调研工作,也要有私下的走访工作;既要倾听地方医保部门的工作汇报,也要了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人民群众的反馈;既要有地方优秀的改革经验供各地参考,也要有地方失败的错题集供各地学习,还要将DRG/DIP付费交叉评审工作落到细节内涵进行比较评价分析。
总而言之,任重道远,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且行且规范吧!
注:以上内容谨代表笔者个人有限信息资源来源,具体以各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解释为准。
作者及来源: 郑经说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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