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领域,过度医疗与过度检查犹如隐匿的 “症结”,长期困扰着医患双方,不仅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 “导火索”,还牵一发而动全身,衍生出诸多深层次问题,严重影响医疗生态的健康发展。
一、过度医疗的危害 “多米诺”
过度医疗最直观的负面影响便是加重患者的医疗开支负担,本就深陷疾病困扰的患者及其家庭,经济上往往不堪重负,犹如雪上加霜。而经济压力的累积,极易激化医患之间原本应相互信任、协作的关系,矛盾一旦滋生,医疗工作者的社会形象也随之受损。当负面评价在社会舆论场上甚嚣尘上,还会产生 “劝退” 效应,致使那些怀揣医学理想的优秀人才对从医之路望而却步,长此以往,加剧医疗资源匮乏的困境,形成恶性循环。
二、法规层面的 “紧箍咒”
我国在法律规制上,对过度医疗早有明确界定与约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点着重强调,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依循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更不得逾越诊疗规范红线,涉足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等违规行径。新《医师法》同样态度鲜明,一方面严令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另一方面,在特殊紧急情形下,如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且无法及时获取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时,在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可实施必要医疗措施。一旦医师违反诊疗规范,贸然对患者开展不必要检查、治疗并酿下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学术视角的 “标尺”
在学术界,学者杜治政对于 “过度医疗” 的定义广获认可,其指出 “过度医疗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此定义聚焦两大关键要点:其一,这类诊断与治疗手段对疾病本身而言,要么多余、不必要,更甚者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其二,过度医疗着重强调已然付诸实践的行为、过程,并非停留在纸面上的诊疗设想或计划。
四、民法典与实践映照下的 “过度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斩钉截铁地立下规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实践中,过度检查主要呈现两种面貌:一是毫无检查必要却强行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可凭借简单、低成本诊疗技术完成检查任务,却刻意引导患者选用复杂、高成本的诊疗技术。但鉴于医疗行业天然自带疾病不确定性、诊疗措施多样性的特殊 “基因”,适度检查与过度检查之间界限模糊,认定起来极具专业性,往往需借助专业鉴定手段,唯有医疗机构显著背离法定义务、大幅偏离适度检查要求、检查超量程度醒目时,才会被判定为过度检查。
五、医保视角下的 “违规清单”
医保经办部门在长期实战检查中,梳理出过度医疗及过度检查的典型违规情形,宛如一份清晰的 “警示录”:
用药乱象:违反临床用药常规与联合用药准则,不合理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或是故意选用高价药品,以药谋利。
耗材滥用:毫无节制地超常规量使用一次性耗材,偏好使用高值耗材,徒增医疗成本。
检查无度:参保患者治疗期间,无显著指征下,对同一项目或相似项目反复检查;短期内多次住院重复检查;大型设备可一次确诊却叠床架屋,重复使用不同大型设备诊查同种疾病,或刻意挑选费用高昂的辅助检查。
手术违规:罔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手术分级与安全核查制度,肆意放宽、降低手术指征开展手术,频繁施行同一种医疗技术(特定常规操作除外)。
其他可疑行径:涵盖各种经综合判断可认定为过度诊疗的情形。
诸如一次住院多次重复检查血栓弹力图并重复收费;超声诊疗中心不合理组套收费,将无关项目捆绑计费;高血压患者因头疼,医生过度开展头颅 CT、核磁甚至头颅血管 MRA 检查,美其名曰 “预防式检查”,实则过度检验;全院无差别开展尿沉渣定量检查,部分患者毫无指征,诸如此类均是过度医疗、检查的 “实锤” 案例。
六、防范过度医疗的 “双保险”
(一)医院管理者 “破局之策”
绩效 “断舍离”:果断斩断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处方检查耗材收入的直接利益关联纽带,重塑绩效考核体系,将岗位工作量、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控制、病种及手术难易度、临床科研教学、医德医风这八要素融入其中,践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同时,长期盯紧均次费用、药占比、耗占比指标,奖优罚劣,釜底抽薪,消除利益驱动的 “顽疾”,从根源上减少过度医疗冲动。
制度 “防火墙”:精心构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借助信息化手段,对不合理用药、检查予以智能提示、拦截;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流程,强化医疗质量把控与医院精细化管理;建立不良事件上报机制,配套完善医疗纠纷、患者投诉应急方案,全方位筑牢防范过度医疗的 “制度堡垒”。
(二)医务人员 “自律指南”
医生务必秉持敬畏生命、守护健康初心,严守医疗循证指南与用药规范。面对诊疗规范 “空白区”,需依规通过医疗质量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研讨,在征得患者同意、借助上级医师联诊及多学科会诊 “智囊团” 后审慎抉择。同时,鉴于医患间医疗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 “告知不充分” 误会,医生要强化沟通意识,尤其在特殊检查、治疗及高额医疗支出前,依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详尽告知患者及家属医疗行为必要性,以透明沟通消弭误解,规避过度医疗 “嫌疑”,重塑医患信任基石。
唯有医、患、管三方协同发力,以法规为准绳,以制度为依托,以自律为内驱,才能逐步驱散过度医疗的 “阴霾”,让医疗回归纯粹、本真的救治本质,护佑民众健康福祉。
作者:蒋小富 时间:2024-12-21 10:15:38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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